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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国际人权斗争的新动向成为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关注的新课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惯于把他们的人权标准作为经济交往的先决条件强加于人,干涉别国内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与西方国家经济交往将进一步扩大和增加,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会出现许多新的变化,其中有些可能成为西方人权干涉的新借口。人民法院审理这些案件要始终注意妥善处理发展国际经济合作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的关系,做到程序规范、实体公正、审限严格、执行有力,这对于我国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和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都将产生重大作用和影响,其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都不容忽视。
  在世纪之交,人民法院要及时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勇于接受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通过大力推进法院改革,着力解决法官素质、司法水平与形势任务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积极克服各种困难,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司法事业胜利向前推进。
  二、人民法院为经济发展服务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必须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本质性规定,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司法工作最根本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永恒的主题。坚持司法公正的原则,就是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无论在程序还是在实体方面,都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行为多样化和经济利益独立化将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司法公正原则,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对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无论对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无论对中方当事人还是外方当事人,都要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依法严格公正地审判和执行案件。
  第二,必须坚持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切实贯彻诉讼经济的原则,不仅能减少办案本身的投入,而且能使因纠纷而影响流转使用的资金、物资尽快正常周转利用,受牵扯的人力尽快得以解脱,更有效地发挥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职能。为此,要进一步落实便利群众、便利诉讼原则,依法做好委托调查、委托执行、委托宣判等工作,依法适用督促程序,积极扩展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尽力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全面贯彻调解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缩短诉讼周期,尽量减少对当事人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切实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和执行成本;在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中,既要贯彻公开原则,使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办案质量,又要体现效率原则,防止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机制。
  第三,必须坚持立足审判、严肃执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履行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主要是通过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来实现的。人民法院还要完成法律赋予的通过全部诉讼活动教育公民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的任务。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肃执法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同时还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依法受理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以案讲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等形式,并大胆探索其他有效办法,积极主动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多层面、多方位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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