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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并于2000年1月1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
          (200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根据《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确定的检察改革的原则和重点,现制定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作为2000年至2002年检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以通过大力推进检察改革,加强检察工作,繁荣检察事业,强化监督职能,完善检察体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检察改革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严格遵循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宪法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三年内实现六项改革目标: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实行科技强检,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检察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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