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证券交易所
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11月19日 证监交字〔1997〕2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根据《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7〕39号)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告制度,是指交易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批、报备和报告各类事项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报批,是指交易所将其拟决定事项报证监会批准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报备,是指交易所将其已决定事项报证监会备案的程序。证监会接到报备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交易所可以执行其决定。
本规定所称报告,是指交易所将其报批、报备事项之外的决定或工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有关情况等告知证监会的程序。
第四条 交易所向证监会报批、报备和报告各类事项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第五条 报批、报备和报告文件应当为文件正本,紧急情况可使用正本传真件,并按照本规定分别注明报批、报备、报告字样。
报批事项应当写明报批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写明征求意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