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械工业部机关贯彻《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机械工业部机关贯彻《中央国家机关住宅
 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机械行(1997)888号 1997年11月24日)


  机械工业部机关贯彻《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7国管财字第19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贯彻实施办法。
  一、部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司局级以上干部(含司局级,下同)和经批准的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安装住宅公务电话。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暂定为部领导秘书、党组秘书、部长办公室正副主任、交通处处长、部保卫处处级干部及主管机要和主管新闻工作的处长。
  二、以上人员现有的住宅公务电话办理公产私用手续,过户给个人(所有权仍在部机关),由本人自行交纳月租费,部机关每月按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包干使用,超额自付。
  补助标准:部级领导110元;司局级干部80元;特殊岗位工作人员50元。
  所需款项由部机关现行住宅公务电话开支渠道解决,定期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能安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住宅公务电话安装时,由部机关配备电话机一部,今后话机更换费用和因住房调整的移机费用自付。
  四、新提的司局级以上干部需要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机关服务局负责向市话局申请,视机线情况逐一解决,并办理过户手续。已自费安装住宅电话的,电话安装费给予报销。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均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机关服务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五、安装有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补助费。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住宅公务电话应予收回。如果本人愿意保留,可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电话过户给私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