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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机关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的规定》和《关于加强现有车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械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机关配备
 和更换小汽车的规定》筹办法的通知
 (机械行(1997)849号 1997年11月6日)


机关各司局:
  现将《机械工业部机关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的规定》和《关于加强现有车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附件一:   机械工业部机关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及部党组实施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事务管理局有关国家机关车辆配备和更换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部机关车辆的配备和更换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中办发(1994)14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配备和更换车辆。
  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已按规定标准配备的小汽车,五年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经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达到更新和报废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购置新车。
  三、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的,能在现有车辆中调配使用的,不再新购置车辆。调配不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购置新车。
  四、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有计划地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更新报废车辆。
  五、部机关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借用、占用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准公车私用。对现已借用,占用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要立即清退。

附件二:    关于加强现有车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现有车辆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用车制度,防止公车私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部机关现有车辆的使用,要严格按部机关用车暂行规定执行。
  二、机关各司局必须严格按规定用车,不得假借工作名义要车办私事,不得私自扩大用车范围。需超范围使用交通处车辆时要经服务局主营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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