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国家机械委机委外(1987)109号
1987年6月1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委选派人员出国留学(包括研究生、进修、学习、培训、合作研究人员)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选派原则
国家机械委所属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选送人员到国外有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工商企业进修实习或攻读学位是加快机械工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稳步发展,长期坚持。要从机械工业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科研的需要,以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重点问题为主,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二、项目申请
除国家统一选拔派出(简称国家公派留学)以外,委属各单位通过取得奖学金或其他方式资助选派人员出国留学(包括研究生、进修、学习、培训、合作研究)均为单位公派。单位公派的项目必须经委内各主管司局审核,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派遣计划。
项目申报一般规定每年一次,于上年的11月底前由各主管司、局集中交对外司汇总审核(委属院校由教育局汇总审核)后,报请主管委领导审批。个别特殊情况在年内临时申报。
进修、学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由本委按计划确定。
派出单位应注意按项目需要选择具有较高水平或专业特长的合适的国外对口单位。
由定居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亲友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应在公安部门办理自费出国申请手续。
三、管理工作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本人所在单位签订《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内容包括学习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要求、留学人员出国经费的具体规定以及派出单位与个人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学习期间或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原派出身份。未经本委批准,不得擅自延期;逾期不归者,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由派出单位视具体情况决定。
派出单位应指定专人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系,给予各方面关心和指导,督促其学成后按期归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