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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能源部关于发电设备主机产品完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电设备主机产品完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能源部机电电(1992)203号
 1992年2月20日)


  为加强发电设备主机产品的生产管理,维护企业信誉,严格产品的完工申报工作,现根据发电设备制造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发电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工厂)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生产制造的发电设备主机产品的生产完成,以工厂与用户签订的主机产品供货合同中所规定的供货范围为考核依据,并按照机电、能源两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所规定的制造期限,进行完工考核。
  (2)发电设备主机产品工厂在报完工时,必须按工厂技术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厂内(包括试验在内)的全部工序,包装入库具备发运条件并有工厂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合格证。
  (3)当用户与工厂签订的主机产品合同包括辅机产品时,主机产品的生产完成应包含辅机产品的完成。
  (4)凡超出发电设备主机产品供货合同范围之外,需另行增加供应的部套,部件及备品备件等,工厂应根据合同的规定,保质、按期完成,但不作考核。
  (5)对工厂内无加工量的主机配套件和外购件,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厂,但主机已完工。工厂需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抄报用户,待批准后主机可报完工,但欠缺件工厂必须负责继续催交,保证电厂安装需要。
  (6)水轮发电机组产品,考虑其主、辅机安装间隔期,原则上以用户要求为准,并在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相应地注明主、辅机交货期,工厂按如下规定执行:
  ①水轮发电机组即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包括合同供货范围内辅机)完工后则计报产量。
  ②水轮发电机组辅机,一般指调速器、油压设备,自动化元件,励磁装置和控制设备,工厂必须确保按合同规定交货期完工供货。
  (7)水轮发电机组报完工后,为保证辅机产品的制造质量:
  ①如果已完工辅机产品,因用户安装现场无条件存放,要求工厂代理保管,应另行签订产品暂时存放协议,暂存期间产品质量保证应由工厂负责。
  ②完工的辅机产品运抵安装现场后,因安装工期推迟,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发生的质量问题由用户负责。
  (8)电站锅炉不在厂内进行总装,可根据供货合同要求,完工部件、部套直接发往工地。但产品报完工的时间是以最后完工的部套、部件(包括外协部件)为准。
  (9)电站汽轮机产品,应为全部完工入库后报完工,考虑其特殊情况及目前生产状况,主机产品完工暂作如下规定作为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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