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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三)协同当地经委组织地区性的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杜会化和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编报上级需要的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厂生产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有关规定;在经营责任制中,要求实现设备管理的下述指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85%以上;主要生产设备的新度系数不能下降;无重大设备事故。
  (二)协调好生产和维修的关系,搞好设备的计划修理、组织好维修备件的生产和供应。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
  (三)要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目标,负责审定企业的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根据企业长远或年度经营的方针、目标,提出对设备动力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全面组织和领导设备动力系统的业务并布置检查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动能管理工作,协调横向关系;掌握及正确使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组织审定设备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审批费用预算;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教育及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设备维护竞赛活动,抓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负责或参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自制设备、新建项目和零星购置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包括调研、规划、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特别是对关键设备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打基础。
  设备动力部门要参与基建、改(扩)建工程公用设施(风、水、汽、电等)的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
  第十一条 对进口设备,设备动力部门必须参与选型的调查和考察。在与外商谈判中,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提出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方面的要求,以及维修备品配件、润滑油品、维修人员培训、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等要求。
  第十二条 设备动力部门要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及市场信息和有关设备使用的意见,为做好设备选型提供依据。同时,要将新设备使用初期在质量、效率、运行中存在问题、故障情况及改善措施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特别是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办完设备验收手续移交生产时,必须按照规定逐台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建立设备档案,要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入档。每年进行复查核实,做到帐、物、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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