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生(1992)1014号
1992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源管理,提高用能水平,降低能源消耗,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现根据国务院《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计委《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节能监测是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机电部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能源利用标准、节能监测法规和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机械工业企、事业的能源消耗、用能设备效率、产品能耗水平、能源供应质量以及新建、扩建工程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等进行监测和检查,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第三条 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机电部生产司是机械工业节能监测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机电部节能监测中心(简称部节能监测中心)为机电部能源监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公司)根据需要与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协商建立行业节能监测站。
第六条 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在部节能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机械行业或其他行业委托的节能监测工作,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节能主管部门审定。
(二)对机械行业各节能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并对节能监测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协助部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机电部用能标准、节能监测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协助部节能主管部门编制机械行业节能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各地区(行业)节能监测主管部门及节能监测站。
(五)协助部节能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节能监测站的工作及计划执行情况;协助部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监测纠纷进行技术仲裁。
(六)承担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监测任务。协同各节能监测站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及特殊设备的企业实施节能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