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任务,负责落实到生产企业,进行地区的生产综合管理。组织本地区机械工业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部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定期向部生产司汇报重点任务生产进度和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本地区承担重点任务企业的资金、原材料、能源、运输等问题,并反映生产中需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国家重点任务所属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掌握,调度生产进度、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所发生的问题。定期向部有关装备司和生产司汇报生产及完成情况,同时抄送省、市机械工业主管生产部门。
第三章 生产调度清单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条 编制
(一)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催交清单由能源部提出,经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审定后,由能源部打印成册后交机电部生产司。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的设备及其他重点项目清单由物资部成套司及机电部属成套公司和专业公司提出,由机电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部重大办会审后,组织有关公司打印成册。
第十一条 下达
国家重点任务设备生产调度清单由部生产司统一加盖“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专用章”,并发文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由地区主管部门转发给集团公司和生产企业。
第四章 专项生产调度
第十二条 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工作,以组织完成电站设备的生产计划为中心,以当年投产电站所需的主机及主要机、电、仪及输变电设备为重点,保质、保量、成套供货,确保电站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第十三条 发电设备年度计划的生产调度
部第一装备司为主机(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主机辅机)生产的主管部门。
第一装备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及国家年度投资情况会同能源部,提出年度生产、试制、投料明细项目代生产司拟稿,由机电部、能源部联合下达。根据计划提出大型电站铸锻件年度需用量。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专项使用外汇申请计划,督促、检查外汇的使用。负责行业产品生产协调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负责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现场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