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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设置总会计师的有关规定

机电部关于设置总会计师的有关规定
 (机电部机电经(1991)841号
 1991年5月18日)


  (1)部直属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均应设置总会计师;部直属企业性公司中的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中国石化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中国机床总公司、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中国电子物资公司、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安装总公司、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中国农业机械进出口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其他企业性公司如有需要,要先报经部批准后方可设置总会计师。
  (2)部属事业单位中,一类科研院所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可设置总计师;二、三类的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及其他事业单位如有需要,要先报经部批准后方可设置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在部规定的领导职数中配备,个别单位领导职数有困难,经部批准方可增加一名总会计师职数。
  (4)总会计师应由单位的行政正职提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或聘任手续;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总会计师任免前,干部主管部门应征求经济调节司意见。
  (5)部直属各大、中型企业单位,已经设置的副总会计师,凡符合任职条件的,应按规定任命程序确认为总会计师;对暂不完全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应采取培训等相应措施,帮助其提高素质,尽快按规定程序任命确认;对于不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今年各类大、中型企业单位,在无总会计师的情况下,均不再单独设置副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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