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检测由经部认可的省市检测站或有关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四)工厂条件由省市主管厅局组织检查;
(五)检查合格后,企业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报主管厅局;
(六)主管厅局审查合格后,向企业颁发一等品证书;
(七)年底主管厅局向部报《一等品名单》,由部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合格品的评定由企业自行检查评定。
第四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质量等级评定的产品,企业要加强日常质量检查,保证出厂产品达到所定等级要求,并在出厂时标上等级标记。
第十七条 各省市主管厅局负责企业定等产品的日常监督,包括对定等产品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定等产品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优等品由部编制计划,各检测中心实施;一等品原则上由省市厅局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部保留监督权。
第十九条 在检查中降等的产品,由主管厅局负责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原等级资格。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评定等级并已出厂的产品,用户有权要求制造厂或经销单位按《机械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和暂未制订出分等标准的产品,企业若需申报一等品或优等品评定,可将申报产品的企业标准报标准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水平评价,并经部有关专业司批准后,按本办法申请评定。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尽可能与行业产品质量考评工作、许可证和认证等工作结合进行。产品质量及工厂条件的检测数据和结论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检测单位对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和监督检查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评审单位酌收评审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机电质〔1988〕1485号文发布的《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