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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质(1992)341号 1992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械产品实行质量分等及等级评定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有利于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政策,有利于产品质量的考核。为了搞好产品质量分等和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产品质量等级根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对尚无经部批准的《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和相应的质量指标检测方法、抽样办法及等级判定办法的产品,不得进行等级评定(合格品除外,以下同),未经等级评定并取得证书的产品,不得使用等级标记。
  第三条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是对企业所申请等级产品的质量水平、稳定生产能力的综合审查评定工作。评定为一等品和优等品的产品,企业可按规定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二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条件

  第四条 优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按优等品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经检测达到分等标准规定的优等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质量可与国际同类先进产品媲美,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优等品的工厂条件,日常生产的成品优等品率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一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一等品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经检测达到分等标准规定的一等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安全可靠,好用、耐用,外型美观大方;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一等品的工厂条件,日常生产的成品一等品率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合格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合格品标准组织生产,出厂产品质量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合格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符合使用要求,安全、可靠、外观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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