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的建造、试验室、测试室的采光、室温等均应满足检验技术条件的要求;
(三)试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四)有恒温、恒湿要求的地方,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必要时配置监测和控制设备;
(五)配备必要的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表、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检验报告应使用由各总站统一格式的检验报告纸书写,字迹要清晰。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质检机构的名称(正式批准的全称);
2.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3.受检单位名称;
4.检验报告题目(说明检测类别);
5.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6.检验依据及标准编号:
7.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
8.检验地点及其环境条件(温湿度等);
9.检验人员;
10.检验时间;
11.检验项目的实测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12.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的判断。需判定质量等级时,应对所达到的质量等级作出结论;
13.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包括编写、审核、批准三级)签字,并盖质检机构的印章;
14.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
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副本应整理入档。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更改或补充,应按一定的程序批准,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附二 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本细则依据《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编制,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审查认可使用。
省市质检机构应作好筹建工作,待筹建任务基本完成并自查合格后,可向审查认可主管单位提出审查(或复查)认可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的格式与申报资料的要求见附件二),由审查认可主管单位对省市质检机构申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列入现场审查计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经过修改补充重新申报。审查合格后列入现场审查计划。现场审查时,申请单位应备好成套的申报文件资料,分发各评审组成员,供现场审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