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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管理手册》的颁发文件;
  (二)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图表、人员构成分布图表;
  (三)质检机构各试验室分布图、试验用面积、业务分工、人员状况;
  (四)质检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受检产品目录、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出厂年月日、生产厂名、精度及分辨率等);
  (五)各试验室的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六)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调试程序;
  (七)量值传递系统;
  (八)检测工作流程图;
  (九)质检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质量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3.标准物质的选定、使用、保管;
  4.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的程序;
  5.校验及试验室间比对试验的程序;
  6.检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十)本站的各项工作制度。
  (十一)本站的发展简史。
  《管理手册》应印发至全体人员,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 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目录。

第三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应具备与质检机构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保证其准确、可靠。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受检产品有关标准的要求。仪器设备配备应使对产品的承检能力达到95%以上。
  (一)所有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持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二)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他附件。
  (三)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由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全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具有计量合格证书,并建立检定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凡属于非标准检验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

第四章 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一)质检机构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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