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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质检机构应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站长1名,副站长1至2名。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本站检验技术及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站长对本站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测试室的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对本室的测试数据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条 凡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工作。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比例不应少于6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应占25%以上。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六条 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计划、业务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应建立适应质检机构工作的各项基本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计划的制定、检查和总结制度;
  (二)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审查制度;
  (四)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五)检验用药品、器材的采购、保管、领用制度;
  (六)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
  (八)原始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九)检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十)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测收费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十三)检验工作守则;
  (十四)委托检验及利用被检单位条件进行检验的管理制度;
  (十五)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六)设在企业内的专业站保证检验公正性的有关制度;
  (十七)总站对专业站进行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其中包括对设在企业内的专业站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应备有《管理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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