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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7)总站、专业站必须对被检单位检测结果、有关技术资料、生产设施和工艺装备等情况严格保密,检测结果需由省市主管厅、局审查批准并公布,也可授权总站发布。总站和专业站,不得擅自公布和泄露。
  (8)总站、专业站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上报省市主管厅、局。其中,专业站的总结抄报总站,总站的总结抄报机电部质量安全司。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奖惩
  (1)省市主管厅、局应对所属质检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2)对管理水平高,自身建设好,按时完成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质检机构,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予以奖励。
  (3)对工作积极肯干,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廉洁,团结协作,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奖励。
  (4)对管理混乱,工作质量差,检测手段和技术素质不适应检测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5)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吃请受贿,大搞不正之风,有意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机电工业部质量安全司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一    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本条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质量监督检测总站、专业站(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对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主要依据。
  质检机构应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应具有较先进的、完善的检测手段和严密的管理制度,能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结论的正确性,胜任所承担的检测任务。

第一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质检机构应相对独立,配备专职人员,根据任务需要设置相应的室、组。总站应设立对专业站进行业务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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