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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4)参加企业产品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制、修订工作,并承担标准验证任务。
  (5)承担科研、新产品的中间试验工作。
  (6)受有关方面委托,承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7)承担省市主管厅、局下达的其他任务。
  2.总站的职责
  (1)协助省市主管厅、局制订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系统建设、发展规划。
  (2)协助省市主管厅、局编制年度质量监督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质量档案。审查、统计、汇总、整理、分析各专业站检测结果,向主管厅、局和有关上级提供质量信息。
  (4)在省市主管厅、局授权下,监督检查各专业站工作质量和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整顿工作。
  (5)协助省市主管厅、局组织开展质量监督网活动。
  3.专业站的职责
  (1)按计划完成规定的检测任务,出具检测报告。
  (2)定期向总站提供检测结果、质量信息、工作情况,并接受总站检查、指导。
  (3)直接向省市主管厅、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参加厅、局或总站组织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技术业务活动。
  (4)向被检查企业的主管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
  (1)凡经批准建立的省市质检机构,一律由省市主管厅、局命名、行文、颁发印章,其站级领导的任免需经主管厅、局批准。
  (2)总站、专业站无论挂靠任何单位,其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固定资产归属关系不变。其监督检验业务工作直接受省市主管厅、局领导,挂靠单位不得干予。
  (3)总站、专业站均属非盈利性技术服务单位。总站是独立事业单位的,其事业费由上级单列划拨,总站和专业站挂靠在其他事业单位时,挂靠单位应保证其事业费指标或工资额度,其奖金、福利待遇应由挂靠单位统一安排,或从检测收费中合理解决。对总站,专业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工资、技术职称晋升方面应享受与本单位其他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4)优质产品申报和复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重点产品检验及复查等经常性监督和委托检验,应根据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收费标准要合理,手续应健全,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5)总站、专业站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纪念品馈赠和吃请。不得收取检测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6)总站、专业站长应对本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各项数据和判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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