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机械部机电质(1991)1623号
1991年10月6日)
一、总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是国家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提高检测水平,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以利于全行业检测体系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2)省市质检机构的设置与组建,由各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统一规划和审批。原则上每个省市只建一个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除承担一定类种的机械产品的检测任务外,还要协助省市主管厅、局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工作。另可根据需要,建立一定数量的专业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专业站),在总站协调指导下,承担某一类种机械产品的检测工作。
(3)总站应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条件尚不具备时,可挂靠在省市厅、局所属适合的事业单位内,但其机构、人员、业务范围应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专业站可根据条件择优建立在有关专业的科研单位中,确有必要时,亦可建在生产企业,但必须从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得到保证。凡本省市设有国家级、部级检测中心、分中心时,应当充分加以利用,不搞重复建设。
(4)无论总站、专业站,其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均应达到《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规定的要求。其中,总站需经机电部和省市主管厅、局联合验收认可,专业站需经省市主管厅、局和总站联合验收认可,并报机电部质量安全司备案。
(5)总站、专业站均应取得省市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接受省市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更好地为行业质量监督服务。
二、任务与职责
1.总站、专业站的基本任务
(1)宣传贯彻上级有关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
(2)根据有关规定和省市主管厅、局委托,承担本省市机械产品质量检查、评比、创优、等级评定等监督性、评价性检测和委托检测任务。
(3)研究、开发先进的检测技术方法,指导企业的产品检验测试工作,培训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