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批
经省市厅局考核合格的企业,将《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部审批并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予以颁布。
注:1.《机械产品出口企业名录》的工作继续进行,已列入该《名录》的企业仍然有效。
2.《电子产品出口企业名录》的工作请省市电子厅局抓紧进行。部将每半年公布一批。
附二 未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
出口机电产品监督检验实施办法
一、逐批检验
(一)由部发布并组织实施《检验产品目录》(分《重点产品目录》和《一般产品目录》)。
1.对《检验产品目录》中的重点产品由部指定机电行业质检中心负责进行。
2.对《检验产品目录》中的一般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省市厅局)组织本省市的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并将实施方案报部质量安全司批准后进行。
(二)各企业必须将本企业列入《检验产品目录》的出口产品计划、合同影印件(出口产品名称、数量、交货期、技术要求、验收规则等)及时报送负责检验的检测单位,并提出产品检验的日期要求。
(三)如企业未提前将出口合同报检验单位,或未及时生产出产品影响了产品检验所需的时间周期而不能按时出具检验报告,造成不能按期交货的后果,应由企业负责;如因检测单位检验不及时或由于检测单位工作失误不能按期出具检验报告,造成不能按期交货的后果,由检测单位负责。
(四)负责产品检验的检测单位可将出口产品放在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也可利用企业的检测设备就地检测,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五)如本省市无相应的机械电子行业的质量检测单位,省市厅局可以提出委托国家、部级或者具备条件公正检验机构进行出口产品的检验工作的建议,报部质量安全司批准后进行。
(六)省市厅局和承担出口产品检验任务的单位,每季度应向部质量安全司报告出口产品的质量检验情况及分析处理意见。
二、质量监督
(一)部组织有关质量检测中心对企业的出口产品进行不定期的质量监督。
(二)承担质量监督的检测中心应及时把质量监督情况报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省市厅局。
(三)对质量监督中不合格的产品,部将通报批评,省市厅局应监督企业采取措施,改进提高,组织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部质量安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