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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

  (3)外贸经营单位和出口企业应加强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应设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外贸经营单位要在销售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售后技术服务网点,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认真做好用户服务和维修工作。
  六、奖惩
  (1)部组织开展评选“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信誉奖”活动(评选条件及办法见附件三)。对出口基地企业和出口扩权企业优先考虑。对连续三年内无退货和索赔,赢得外贸部门和国外用户好评,并有较强创汇能力的产品和企业给予鼓励和表彰。
  (2)对因产品质量、包装等原因引起外商退货索赔的出口企业和外贸单位,部将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而且长期无明显改进者,由部建议取消出口基地企业或扩权企业资格,吊销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并取消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资格。
  (3)对于靠不正当手段获出口质量许可证和商检证明,在国外发生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出口者和发证者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部质量安全司。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国家机械委和原电子工业部公布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如与本文有矛盾的条款,立即停止执行。

附一 申请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实施办法

  一、凡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应积极申请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册》(以下简称《出口产品企业名录》)。
  二、凡实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才能列入《出口产品企业名录》。
  三、外贸经营单位应在《出口产品企业名录》中选择出口生产单位和收购外贸产品。
  四、申请程序与考核审批办法
  (1)申请
  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省市厅局)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附后)。
  (2)考核
  省市厅局会同当地经贸、商检机构按照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条件进行考核,(已获国家、部、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可免工厂条件考核),并任抽一种出口产品按出口技术要求和包装进行检查(如出口产品已获国、部、省级优质产品或有一年内符合出口技术要求的质量检测报告的产品可免质量检查)。已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免考核,可直接办理出口产品企业名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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