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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
 (机电部机电质(1990)451号 1990年4月10日)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单位、外贸经营单位和承担出口机电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机构。
  二、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方的质量管理与职责
  (1)生产方的厂长(经理)对出口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出口基地企业和扩权企业应设立总质量师,总质量师由企业任命,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省市厅局)或其主管部门和部质量安全司备案,总质量师要对厂长(经理)和上级质量部门负责,接受外贸和商检部门的业务指导。总质量师协助厂长(经理)负责产品的质量工作(包括出口产品的质量工作),负责审核出口合同的质量要求条款和验收条款,有权代表厂长(经理)停止不合格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厂。
  (2)生产方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生产质量控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产品出厂检验,保证和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3)生产方必须具备相当于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生产条件;实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其生产方必须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
  (4)生产方出口的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可采用下列范围内的一种,一旦供需双方合同选定即合法生效。
  ①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②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③进口国的标准;
  ④双方商定的具有质量要求、检验验收规则要求等技术协议。
  (5)生产方应积极申请并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实施办法见附件一);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方能列入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名录。
  (6)生产方应积极申请国际、国家的产品质量认证和安全认证,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以利于扩大出口。
  (7)生产方出口的机电产品其包装和储运应符合国家包装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8)生产方要对因生产方原因产品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三、出口机电产品外贸经营方的质量管理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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