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五)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上级颁发的质量检验法规不利负责。
(六)质量检验部门和质量检验人员不承包质量指标。
第五章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队伍
第十二条 为提高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企业必须重视做好质量检验人员的选配和调整工作,组织他们学习现代检测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质量检验队伍要配备能够坚持原则的、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技术素质好的人员,并要保持其相对稳定。对不适合从事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主管检验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质量检验工作经验、有一定组织能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质量检验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检验人员,其比例要按不同行业配备,一般不低于全厂职工总数的3%~5%。同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检验技术专业人员和检验业务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证明其胜任工作后方可发给检验操作合格证和质量检验印章。无证不能上岗检验。从事特种检验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其工作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从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扩散件入厂检验、生产工序的检验、完工零部件的检验直至成品出厂前的检验,都要严格按经过批准的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以及订货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检验验收。
第十八条 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验收的产品,都必须有明显的识别标记,填写质量证明文件,做好原始记录,办理检验验收手续,建立和保存质量检验档案,以保证质量检验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 实行首件自检、互检、专检制度,以防止发生成批不合格品。未经首件检验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生产者负责;经首件错检造成的成批不合格品,质量检验人员应负错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