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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机电部机电质(1990)463号D
 1990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质量第一”方针,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提高机械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切实加强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质量检验部门是企业产品质量的技术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检验工作是企业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的重要保证之一,是开展机械行业质量监督的基础。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和验收。质量检验权不得下放到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分厂或车间。
  第三条 机械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原材料入厂、生产、储存、产品出厂等各个环节,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内控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验和把关。执行“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料,不合格毛坯不准加工,不合格零部件不准装配,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产品不计算产量和产值”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质量检验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与严格把关相结合,专职检验与自检,互检相结合。
  第五条 质量检验部门受厂长直接领导。厂长必须保证质量检验部门能独立地、公正地行使职权,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企业检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为了协助厂长做质量工作,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总质量师,总质量师协助厂长主管质量管理、检验、测试、理化、标准化、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工业生产的各项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按严格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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