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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加强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有保证按图纸及技术要求生产合格品的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手段及有关措施。
  第七条 厂长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企业要制订并贯彻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 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由厂长直接领导,机构与人员符合生产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九条 有保证产品质量所需的生产、技术、检验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条 计量水平达到生产要求。

第四章 扶植和指导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积极扶植,加强指导,提高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水平。
  机械电子工业各科研单位特别是地方科研机构应积极向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大、中型企业应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组织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参加专业化协作。积极发展横向联合,主机厂应建立包括所有联合的企业在内的质量体系,贯彻主机厂对整机质量负责的原则。
  科研、企业等任何单位不得向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转让其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技术、已经淘汰的产品图纸及其工装和专用设备。
  在向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发展横向联合中首先应审查其技术条件的状况,不具备条件者,不得向其进行技术转让,也不得吸收参与联合。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把提高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作为工作重点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切实注意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在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中,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交流推广、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企业素质,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章 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生产、销售必须执行“五不准”的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准生产;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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