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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加强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关于加强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
 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质(1990)463号C
 1990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原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经农(1986)59号文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促使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进一步做好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兴办的管理

  第二条 各地区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加强对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兴办的指导和管理,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
  第三条 根据中央关于“积极扶植、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发展乡镇企业指导方针和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条件一般要求较高的特点,兴办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一定要根据需要和自身的条件,在确保按有关图纸、技术条件能生产出合格品的前提下来考虑,切忌盲目兴办。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我部归口产品的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调查、指导、扶植和监督,对其兴办要主动参与意见。乡镇机械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原机械工业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发布机委(1986)机计联字22号《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定》。使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生产已实行认证制度及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的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兴办、生产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有关企业必须获得认证证书或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方可生产,不准无证生产。

第三章 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有完整的产品图纸、工艺和有关标准等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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