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件需要变更或有新的要求时,主机厂应根据上述原则和程序,对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考察和认定。
第八条 主机厂要制订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件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根据需要不断完善。
第三章 合同中的质量要求
第九条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国家
经济合同法,合同中质量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
(二)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
(三)质量问题的责任和权限;
(四)关键质量特性的控制;
(五)产品质量问题的仲裁和索赔;
(六)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
(七)产品的包装、储存、运输、交付、验收方式及要求。
第四章 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条 外购外协件经主机厂检查验收出现的不合格批量产品,一律退回外购外协厂,该批产品在未作处理前,不得再次送检。
第十一条 凡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外购外协厂需提出不合格品回用申请报告,经主机厂同意后,可以办理回用手续。
第十二条 主机厂在加工、装配过程中若发现外购外协件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停止使用,并对该批产品严格隔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用户在使用主机厂产品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如属于外购外协件的质量问题,应由主机厂负责解决。外购外协厂对主机厂承担“三包一赔”的责任。扩点联营生产的产品,凡以主机厂的名义、渠道和商标进行销售,其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也应由主机厂负责。
第五章 指导、监督与服务
第十四条 主机厂必须加强对扩点联营、外购外协厂进行质量工作指导与监督,根据需要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正派的专业人员到现场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