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业企业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质(1990)463号B
1990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件生产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促进企业扩点联营与外购外协件生产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主机厂和扩点联营厂及外购外协件厂,应严格执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有关经济、质量法规,坚持质量第一方针,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选点、定点工作,严格质量控制,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 主机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无论是主机产品本身还是外购外协件造成的,均由主机厂承担责任,并认真解决。
第二章 外购外协件选点、定点企业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三)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质量控制;
(四)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五)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专业)标准,并能根据主机厂需要达到相应的产品质量等级标准;
(六)企业必须有一支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质量检验和管理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第五条 在选点时,主机厂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对有关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并经综合分析比较后,提出选点对象。
第六条 选点企业需根据主机厂的要求,进行样品试制。主机厂在试制过程中可视情况派专人进行监制或指导,试制出的样品经主机厂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鉴定符合后,方可签订定点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