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的主管部门下达的产品可靠性及其他质量考核指标或要求。
以上考核指标由发包方按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或要求与承包企业具体签定。
第五条 产品质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机械系统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以(80)一机技字1000号文印发的《机械工业产品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电子系统按机电质(1990)365号《电子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统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考核。
第三章 质量否决权
第六条 实行“质量否决权”要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相结合。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的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和“质量否决权”的实施,作为审查企业升级、产品创优、申请生产许可证及出口质量许可证、创质量管理奖和考核完成质量承包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七条 实行“质量否决权”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第二个层次是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是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的动力,其贯彻情况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中主管质量工作的领导负责;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是上级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的基础和保证,其贯彻情况由企业厂长(经理)负责。
(一)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未完成第二条款中任何一项要求时,应对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
(二)当企业发生第二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要求未完成时,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1.扣发企业考核当季(或当年)全部奖金、浮动(效益)工资;
2.追究企业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3.限期整改,直至根据需要,令其责任产品停产、停销;
4.取消企业当年参加评选有关质量方面的奖励及荣誉的资格。
(三)当企业全面完成第二条款中的各项质量承包要求,且产品质量稳定上升,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定方式的奖励。企业可以按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质量奖金,以鼓励在质量方面作出贡献的人。
(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季(或年)对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考核。
(五)当企业未完成第二条款的任何一项要求时,企业内部应作如下处理:
1.对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扣发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奖金、浮动(效益)工资、一定比例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