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业企业承包产品质量要求及推行
“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质(1990)463号A
1990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承包产品质量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中产品质量的管理,更好地实施“质量否决权”,以使“质量否决权”作为贯彻“质量第一”方针的重要措施,而增强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促进人们对劳动成果的评价观念从只重视数量转到既重视数量更重视质量的观念上来,从只重视价值转到既重视价值更重视使用价值的观念上来。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2、(1988)13、(1989)25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承包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机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有关产品质量的承包内容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考核指标和要求。
(二)不允许发生《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暂行条例》中所列的重大质量事故。
(三)不允许违反《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
二十四条各款规定。
(四)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参照国标GB/T10300.1~GB/T10300.5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三条 承包企业对上述4条中,如有1条未完成者,均属未完成质量承包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产品质量考核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指标或要求:
(一)成品抽查合格率。
(二)成品等级品率(优等品率、一等品率、合格品率)。
(三)日抽样批次合格率。
(四)一次工程合格率(直通率),或成品装配一次合格率。
(五)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
(六)主导产品升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