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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质量信息网管理办法(试行)

  (三)下一步的打算:稳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打算、意见和办法。

第四章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为做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各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要有专人负责质量信息工作,做好信息的登记、造册、传递、处理、分析、汇总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质量信息工作中要注意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及部有关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各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要严格执行部质量信息报告制度。
  (一)按月、季(年)度上报各类产品质量统计报表。
  (二)按季度向部质量安全司上报质量工作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每年底均要对质量信息工作进行总结,并于下一年度元月十五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部质量安全司。
  第十六条 质量安全司将按年度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所)及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的质量信息工作。
  第十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部质量安全司批准后颁布执行。

          质量信息网组成结构和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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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司┝<━━━━━━>┥质量安全司┝<━━━━━━>┥电子行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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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工业质量信息中心│< ┙ │ ┕━> 电子工业质量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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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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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检│ │计划单列││省市(含 ││省市(含 ││计划单列││ 电子检测 │
│测中心│ │机械企业││计划单列││计划单列││电子企业││     │
┕┯━━┙ │ 集团 ││市)机械 ││市)电子 ││ 集团 ││  中心  │
 │    ┕━━━━┙│厅局)  ││厅局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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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企││省市机械││地市机械│ │地市电子││省市电子││电子企│
│事业单││检测站所││企业主管│ │企业主管││检测站所││事业单│
│ 位 ││    ││ 部门 │ │ 部门 ││    ││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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