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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聘任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关于聘任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
 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机电质(1990)57号 1990年1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出口质量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了做好机械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提高许可证工作人员的水平,部决定实行聘任部级审查员制度,特做如下规定:
  一、部级审查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从事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
  (2)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企业管理知识,并获得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职称。
  (3)在机械电子工业系统从事十年以上技术和质量工作,其中许可证或企业管理工作不少于三年,熟悉业务并能独立进行企业质量保证条件审查和有关工作。
  (4)工作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部级审查员的权力和义务
  (1)受部委托进行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查及有关工作。
  (2)受部委托对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抽查和调查。
  (3)对企业的审查和有关资料要保守秘密。
  (4)不得参加对申请证书企业的有偿咨询活动。
  (5)发现许可证审查及有关工作有弄虚做假,违反纪律规定的现象,有向部直接报告的义务。
  (6)有优先参加专业培训、获得有关资料的权力和优先被推荐为国家级审查员的资格。
  三、聘任范围及程序
  (1)凡是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中从事许可证工作质量保证条件审查的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各省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从事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人员,符合部级审查员条件的均有资格接受聘任。
  (2)聘任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申请推荐表,报部质量安全司。
  (3)由部质量安全司统一组织培训,经考核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和证章。
  四、奖惩
  (1)对于不严格执行许可证工作纪律和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或工作不负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应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2)在工作中模范遵守纪律,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每年度由部给予奖励。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部质量安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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