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办法
(机电部机电科(1991)1993号B
1991年11月25日)
第一条 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现代化生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指导机械工业企业加强与改进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对本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评价,并可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检查指导本行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南与依据。
第三条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与国家特级企业相对应;二级、三级与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企业相对应;四级与省、市级先进企业相对应。)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1、表2。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要力求实效。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应紧密结合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的需要,不强求其形式与完整性。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要求企业应满足表1中规定的相应等级必备条件,并按表2综合评分。总分值高于或95分具有一级企业标准化水平。低于95分高于85分具有二级水平。评为一、二级的表明具有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并可作为评选标准化先进企业的条件;低于85分高于或等于75分具有三级水平,表明具有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先进工作的能力;低于75分高于60分具有四级水平,表明具有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制定企业标准的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司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表1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