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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加强机械工业“八五”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要求

  (3)要正确理解《标准化法》关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一经行政法规引用,就应该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引用后,受《经济合同法》的约束而必须执行;在发放生产许可证、实行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等级评定、质量评优和企业上等级等方面,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推荐性标准。各级计划、生产、技术、经营、管理部门和企业都要学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利用推荐性标准。
  (4)关于标准性质划分的具体指导细则。按机电部机电科(1991)1100号《关于清理整顿机械工业标准工作的通知》和机电部科技司机科标(1991)084号《关于清理整顿机械工业标准工作的补充要求和调整标准体系表与“八五”标准计划的函》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加强标准的实施及其监督工作
  1.落实职能,形成工作机制
  (1)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法》赋予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科技司、质量安全司和各行业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加强这方面工作。并通过实践,积累经验,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机械工业标准实施及其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企业要依法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为此,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加紧建立、完善本企业实施标准和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完善企业领导和主管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制。
  (3)部各有关司要在主管的生产技术工作范围内认真实施标准,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提出标准实施及其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及具体要求,并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计划中要求完成的任务和本地区机械系统的需要,安排标准实施及其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及具体要求,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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