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现行标准清理整顿的后期工作,特别是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处理。经清理整顿确定为继续有效、废止的标准,要按《
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经清理整顿确定为合并、修订或调整到其他级别的标准,要区别轻重缓急,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予以修订。
(2)经清理整顿,原专业内部标准、局批企标要区别情况处理。一部分纳入各级标准,一部分改为行业内部统一规定使用,一部分确属不再需要的,予以废止。行业内部标准是行业内部调控的手段,也是保护国家技术利益的措施。行业内部标准的对象范围主要是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引进转化和自行研究、开发而制定的标准,行业内部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在全国范围行业内使用,而不能局限于在部门管辖内使用;行业内部标准对国外保密;其编号按《
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3)清理整顿标准中未能及时进行复审工作的标准,要继续做好标准复审工作。标准复审工作要纳入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标准复审的要求及工作程序按《
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经清理整顿确定为继续有效的标准中有相当数量的标准以及新制定的某些标准,由于种种原因,标准的局部条文或数据需经适当修改、补充才能适应使用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为此,要按规定做好标准的修改工作,有关工作要纳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一般应按类分批办理标准修改报批手续。标准修改报批程序和要求按《
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3.统一认识、切实做好标准性质的划分
(1)《
标准化法》关于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以往长期实行的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的单一模式。这项重大变革,不仅对标准化管理,而且对质量管理、生产和技术管理甚至对机械工业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都应转变观念,依法统一认识,正确理解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必须慎重地处理强制性标准的划分,维护强制标准的严肃性。在确定强制性标准时,不仅要考虑标准化的对象和适用范围,还要考虑标准的内容是否严厉到如果违反便不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程度。根据《
标准化法》的严格限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数量是有限的,比较多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