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观管理的需要,提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标准的重点项目及具体要求。其中基础、通用标准的重点项目由部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提出,专业范围内的标准重点项目由有关行业司(局)负责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根据需要对有关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要求,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取得实效。
第九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本专业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省(市)机械厅(局)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组织有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各企业的标准化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有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
第十条 在标准实施工作中,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负责标准的解释和指导解决标准实施中的共性技术问题,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积极推动标准实施,并根据需要组织调研,采取措施安排解决实施标准所必需的关键设备、检测仪器、刀量具以及有关材料和配套件的协调供应问题,为实施标准创造必备的条件。
第三章 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包括依法对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椎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经正式批准的产品标准并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按规定附有标识并与标识的标准相符。
(二)生产过程和管理工作中是否贯彻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三)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是否符合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专业产品标准是否贯彻执行基础通用标准,企业标准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计划和根据需要专门组织对标准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