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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第六条 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所设计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二)优先采用定型的设计方案和结构方案,并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借用件,以提高设计的继承性和产品的标准化程度;
  (三)合理选用优先系数、零件的结构要素等基础标准和原材料标准;
  (四)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达到正确、完整、统一。

第三章 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

  第七条 为评定新产品在标准化方面是否具备正式投产条件的技术依据,新产品鉴定前必须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作为产品鉴定时必备的技术文件。
  第八条 新产品样机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按照ZB/TJ01035.5中4.18.1规定:
  (一)产品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
  (二)产品图样、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
  (三)产品标准化系数;
  (四)标准化经济效果;
  (五)产品基本参数及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标准情况;
  (六)贯彻各类标准情况及未贯彻的原因;
  (七)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
  (八)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按照ZB/TJ01035.5中4.18.2规定:
  (一)工艺标准化情况;
  (二)样机鉴定时标准化方面提出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
  (四)工艺装备标准化系数;
  (五)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六)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样机鉴定和小批鉴定合一时,按第八条和第九条对鉴定的项目进行标准化审查。批量生产的新产品正式投产前,需制定企业产品标准者,该企业产品标准应经过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产品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和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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