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D
1991年10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管理,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促进产品开发,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产品的设计、试制、鉴定(定型)和投产各阶段,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章 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
第三条 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在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中,均应认真贯彻各类技术标准。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应考虑产品的发展方向、标准化的总体要求和系列型谱要求。
第四条 在新产品设计过程中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作图设计、样机试制、小批试制等阶段规定应完成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均应进行标准化审查。其主要任务是:
(一)在初步设计编制新产品技术任务书时,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人员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其内容包括:
1.应贯彻的产品标准和其他现行技术标准;
2.新产品预期达到的标准化要求;
3.对材料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要求;
4.与国内外水平的对比,对新产品的标准化要求;
5.预期达到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二)标准化人员应参加初步设计评审和技术设计评审;
(三)工作图设计阶段,对工作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
(四)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草案,投产前提出正式标准上报备案;
(五)样机试制阶段或小批试制阶段,对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写出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五条 标准化审查的基本依据,是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强制性标准,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其他推荐性标准企业应积极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