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七)审查结论(或审查意见)、审查人员签名单。
  第十二条 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执行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行业关于产品企业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号如下:

    Q/  ×××  ×××-××
   ━┯━ ━┯━  ━┯━ ━┳
    │   │    │   ┗━年号
    │   │    ┕━━━━━顺序号
    │   │
    │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

  第十四条 产品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复审。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论。
  第十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的修改,可参照设计文件更改办法,由企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产品企业标准的备案:
  (一)凡是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企业均应在该标准发布后30天内办理备案。备案时,企业应报送备案申报公文并附产品企业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规定,已有相应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制订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补充技术内容的产品企业标准不须备案。
  (二)部属机械企(事)业单位的产品企业标准,报部有关行业司和该企(事)业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机械企(事)业单位的产品企业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备案。
  (三)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或收到有关单位的投诉经核实后,应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该标准。
  第十七条 经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企业不得擅自改动。标准需要修改的,应报送修改通知单,标准废止时,应申请注销。标准修订时,应重新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