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查结论(或审查意见)、审查人员签名单。
第十二条 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执行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行业关于产品企业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号如下:
Q/ ××× ×××-××
━┯━ ━┯━ ━┯━ ━┳
│ │ │ ┗━年号
│ │ ┕━━━━━顺序号
│ │
│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
第十四条 产品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复审。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论。
第十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的修改,可参照设计文件更改办法,由企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产品企业标准的备案:
(一)凡是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企业均应在该标准发布后30天内办理备案。备案时,企业应报送备案申报公文并附产品企业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规定,已有相应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制订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补充技术内容的产品企业标准不须备案。
(二)部属机械企(事)业单位的产品企业标准,报部有关行业司和该企(事)业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机械企(事)业单位的产品企业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备案。
(三)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或收到有关单位的投诉经核实后,应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该标准。
第十七条 经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企业不得擅自改动。标准需要修改的,应报送修改通知单,标准废止时,应申请注销。标准修订时,应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