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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C
 1991年10月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为指导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民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军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产品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或测量)方法、检验(或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第三条 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和制定标准的目的,产品企业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
  (二)已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制定严于已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对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加以补充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
  (四)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从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部分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产品企业标准。
  第四条 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凡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单件生产或为特定用户提供的一次性生产的产品经用户同意,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技术协议供货。
  第五条 为满足出口产品的需要,企业在与订货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供货技术要求、此种技术要求可以由双方协议规定或直接采用有关标准。
  第六条 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单位协助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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