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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①需确认或废止的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
  ②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属基础、通用方面的报送部科技司领导待部审批;属产品方面的报送部有关行业司领导待部审批,均由部文发布。发布公文主送归口单位,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和机械标准化所,并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
  ③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内部标准,由部各行业司拟部文发布,发布公文抄送部科技司和机械标准化所。机械标准化所负责在《机械工业通报》中刊登。
  (6)经确认的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面写明“××××年确认有效”的字样。
  六、标准的修改
  (1)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和充实,在不降低标准的技术水平和不影响产品互换性能的前提下,对标准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包括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可对标准中局部不适当之处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包括补充)。
  (2)修改标准时,应经归口单位审查同意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审查的结论和依据等),并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标准修改报批文件份数见表4。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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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份数       │
 │ │   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名称   ┝━━━━┯━━━━┯━━━━━━┥
 │号│            份数 │    │    │      │
 │ │   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名称   ┝━━━━┯━━━━┯━━━━━━┥
 │号│            份数 │    │    │      │
 │ │   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名称   ┝━━━━┯━━━━┯━━━━━━┥
 │号│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内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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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报公文           │ 1(1) │ 1(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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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审查纪要           │ 6(5) │ 4(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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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标准修改申请单        │ 6(5) │ 4(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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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修改用墨线图及照片      │ 1(1) │ 1(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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