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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⑤本标准性质(强制性或推荐性)的建议。
  ⑥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有关基础通用标准的协调性。
  ⑦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⑧贯彻标准措施建议(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过渡办法等)。
  ⑨代替、修改或废除现行标准的建议。
  ⑩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如所制订、修订的标准是否满足用户要求以及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参考资料的目录等。
  3.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
  (1)标准征求重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发送标委会成员或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2)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外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3)征求意见中,对有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若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或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4)起草单位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提出标准送审稿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4.审查标准送审稿,提出标准报批稿
  (1)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提出审查申请(包括审查方式、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的建议),经归口单位审核,并经部行业司(院)或行业司(院)委托的单位同意后组织审查。
  (2)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专业归口研究所或标委会负责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的代表和有关专家进行。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一般不少于四分之一。
  (3)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其余项目的会审和函审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会议审查的程序及要求:
  1)会议审查时,归口单位应在会议前30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由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参加审查会的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并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2)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重新组织审查。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3)在会议中未取得一致的分歧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中说明。对重要问题,应在会后协商或仲裁,并将协商、仲裁结果函告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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