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系指专业归口研究所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
(2)每年7月,由部科技司提出编制下年度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通知各行业司(院)、各归口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简称地方主管局)。
(3)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简称起草单位)于每年8月20日前,将“标准项目任务书”报送归口单位,报送份数见表1。起草单位一般由归口单位负责落实,并向部行业司(院)提出建议。
(4)归口单位根据起草单位填报的“标准项目任务书”,经分析、研究、汇总后,提出本专业下年度“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于每年8月底前,按表1规定的份数上报部行业司(院)。
(5)部各行业司(院)将归口单位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汇总、审核、协调后,于每年9月10日前提出本行业下年度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附标准项目任务书,按表1规定的份数报送部科技司。
(6)根据部各行业司(院)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建议表,由部科技司负责(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协助)对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9月底前提出机械工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及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表(建议)。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由部科技司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工业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于年初下达,并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式二份。
(7)凡不符合标准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的标准项目,不能列入下年度正式计划。临时增补的计划外项目,应经部科技司同意后方可下达。
(8)为确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或未经部科技司同意增补的计划外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报批手续。
5.标准计划的协调
(1)归口单位归口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归口单位负责。
(2)部行业司(院)归口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部行业司(院)负责。
(3)部各行业司(院)之间的协调工作由部科技司负责,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协助办理。
(4)本部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归口协调工作,由部科技司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
(5)标准计划执行中如有问题,起草单位应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有关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6.标准计划的调整
(1)在执行标准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①确属急需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内部标准项目,可以增补;
②确属特殊情况,对标准计划项目及内容非进行调整不可的。
③确属不宜制定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的项目,应予调整或撤消。
(2)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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