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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标准化机构应做好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
  第三十五条 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协会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积极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标准。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协会要积极开展有关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和新标准宣讲,推动本专业范围内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标准化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由政府拨给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助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是公益性事业,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费用的不足部分,可由行业集资解决,企业所承担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九条 承担产品质量检测、质量认证的单位可本着非赢利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为促进标准化事业,按国家规定对优秀标准化科技成果(含被采纳为ISO、IEC标准的中国提案)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及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包括标准制订、实施、监督检查等)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生产单位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的,应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机构、质量检验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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