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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标准实施后要适时复审,复审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的确认、更改、修订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其中标准的修改按分工授权部科技司和行业司负责。标准的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贯彻执行。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不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做为合同的依据、或被政府规定必须贯彻执行,则在企业内部、合同双方或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开发新产品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产品的设计、鉴定和定型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重要的新产品由主管部门委托标准化机构进行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不得批准定型和批量投产。
  第二十八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标准化要求,由部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标准化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的管理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产品依据标准进行抽查,和对技术机构(含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贯彻标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根据授权按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认证合格的授予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接受委托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部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在工作中与标准化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章 标准出版发行与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和部委托的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受部委托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的管理工作。要保证标准的印刷质量,缩短出版周期。其他单位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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