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五)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七)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各类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的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八)组织对优秀的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机械工业标准化协会是主管部门联系基层,发展标准化事业的纽带和助手,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标准化共性问题和方针政策的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基层和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协助组织制订标准和协调各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本行业标准的工作,推动标准的贯彻;并接受委托承担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机械工业的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协助组织和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机械工业产品具有广泛的配套性和协调统一的要求,其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机械产品一般不宜设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
(一)机械工业的基础标准、通用零部件和元器件标准、通用工艺标准;
(二)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通用标准;
(三)各类主要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或通用技术条件,量大面广的系列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
(四)对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可采用制定为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是需要在本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
(一)行业范围内的产品标准、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包括安全、环保、卫生要求和零部件、元器件标准以及试验方法;
(二)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三)属第十七条范围,但暂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可制定为行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