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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提出标准化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提出分工范围内的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部下达的年度计划;
  (三)承担标准的研究制订、组织制订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草案;办理标准的报批和标准的技术协调;
  (四)受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受委托承担有关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标准转化和产品命名、型号管理工作;
  (六)受委托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评审;
  (七)开展标准情报、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本专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八)承担分工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化归口工作;积极支持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切实做好所承担的秘书处工作;
  (九)对标准化科技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精干的标准化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地区的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本专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和规划、计划的建议;
  (二)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负责标准草案的审查和标准的复审,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
  (三)开展本专业的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受委托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根据企业生产类型和规模,设立或配备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参照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吸收有关科技成果和生产经验,根据企业需要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制造工艺标准为主,包括产品开发、制造工艺技术和科学管理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按规定备案;
  (三)根据需要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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