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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
  第三十四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或摘编内部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或其他出版物的内容。特殊情况确需转载的,必须征得原出版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

第七章 期刊的经营

  第三十六条 凡是出版正式科技期刊的编辑部在条件具备后(成立期刊社的条件另定),经主办单位同意报部科技司批准后,可以成立期刊社。
  第三十七条 期刊社经部科技司和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出版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的期刊社,不得开展公开的、涉外的经营活动。
  非正式期刊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正式科技期刊经部科技司和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广告经营执照,开展广告业务。
  科技期刊刊登广告,应遵守新闻出版署和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术性科技期刊刊登科技研究成果论文,可适当收取发表费。收费标准由各刊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科技期刊的稿酬标准,按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编辑部可以从广告收入中提取不少于10%作为编务活动费,由编辑部自主使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为促进机械电子行业科技期刊的质量不断提高,部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科技期刊”评审表彰活动。优秀科技期刊的条件见《科技期刊评审标准》,具体评审办法由部期刊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期刊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的处分,如仍不改正,将予撤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期刊出版政策、法律、法规的,部将与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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