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除合订本和年度目录索引外,正式科技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出版增刊由主办单位向部期刊办提出申请,经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
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与正刊一致,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二十四条 新办期刊应保持相对稳定,5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期刊出版后,必须按期向部期刊办缴送样刊两份,正式期刊还须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司和新闻出版署期刊司缴送样刊。
第五章 对主办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刊物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刊物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制定所办期刊的办刊宗旨和办刊方针,并对期刊负政治和技术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确定编辑部或期刊社的机构、编制,配备主编、副主编或期刊社社长、副社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负责科技期刊的保密审查,严防泄密。
第二十九条 保证科技期刊正常出版的必须经费和其他必备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为编辑部或期刊社工作人员创造正常工作、生活条件,保证他们能看到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在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待遇上应与本单位其他从事科技工作人员相同。
第六章 对期刊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编辑部、期刊社应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坚持质量第一,为读者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期刊应认真贯彻执行《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期刊编辑规则》,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使科技期刊出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十三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次页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须印在封底下方。凡有国际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应按规定刊载此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