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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第十二条 编辑部应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十四条 创办正式期刊至少应经过两期试刊,达到办刊质量要求标准后方可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机械电子行业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机械电子科研、生产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
  第十六条 确需创办的刊物,必须具备第三章的各项条件,并由主办单位正式向部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报送“办刊申请报告”和“期刊申请表”,申请正式期刊须送“期刊申请表”一式四份,非正式期刊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并对所办期刊负责。部直属单位(包括挂靠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办的刊物,由部直属单位(包括挂靠单位)作“主要主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并对刊物负责。
  第十八条 创办正式科技期刊由部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科委审批。创办非正式科技期刊由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机械电子部每年3月和9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报批手续,各申请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文件和申报材料报期刊办。
  第二十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刊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由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由部审核批准后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创办科技期刊,自批准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者,原批件作废。
  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其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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